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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本科教學實驗室設置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者:admin發布時間:2011-03-03浏覽次數:411

浙江大學本科教學實驗室設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和规范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本科實驗教學改革,提高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本科教學實驗室是學校正式建制,具有一定人、財、物規模並承擔本科教學任務的教學實體。本科教學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消都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第三条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按照实验类别分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室)(含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省级實驗教學示范中心、校级实验室、院级实验室和系级实验室。
第二章 本科教學實驗室設置的原則和基本條件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级教学实验中心。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1.按照學科分布和本科教學的需要,將功能、配備相近的實驗室進行歸類,對承擔相同實驗教學任务的实验室必须集中建设,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分散设置。
2.基礎實驗室原則上按一級學科設置;專業實驗室按一級學科或專業設置。
3.新建專業在不具備獨立設置實驗室的條件時,應依托專業或學科相近的實驗室開展工作。具備獨立設置條件後,經學校批准,可組建相應實驗室。
第五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本科實驗教學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2.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本科實驗教學任务。
3.有足夠數量的配套儀器設備。
4.有相對穩定、結構合理的實驗室工作人員隊伍,包括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兩名以上的專職實驗技術人員。
5.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程序
第六條  全校本科教學實驗室由教務處歸口管理,本科教學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消由教務處負責管理。
第七條  實驗室的建立必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凡申請新建的實驗室,須由學院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新建實驗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具備本條例第五條所述的各項條件,並填寫“浙江大學本科教學實驗室申請表”。教務處進行初審後,報主管校長批准,經學校發文確認。
第八條  實驗室的調整指實驗室不涉及新建和撤消的變動,如實驗室的更名、實驗室的部分合並、實驗室方向及任務的變化等。實驗室的調整需要由學院詳細說明調整理由和方案,以書面形式報送教務處。教務處進行初審後,報主管校長批准,經學校發文確認。
第九條  實驗室的撤消,需要由學院詳細說明理由和方案以及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安排、實驗室用房的處理辦法、實驗室儀器設備及相關經費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報送教務處。教務處進行初審後,報主管校長批准,經學校發文確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